[5]关于这一区分的讨论,见安思康伯(G.E.M.Anscombe)的“粗糙的事实”,《分析》(1958)。
[6]关于相关区别的讨论,见罗尔斯(J.Rawls)的《关于规则的两种概念》,载《哲学评论》,LXIV(1955)。
[7]蒲鲁东(Proudhon)说:“财产是赃物。”如果一个人想把此话当作一种内部的谈论,它是没有意义的。它的意图是要作为一种外部谈论,攻击并拒绝私有财产的习俗。它通过使用那些为了攻击那习俗而内在于那习俗的词项,获得它那悖论的样子和力量。
站在某些习俗的甲板上,一个人可能会瞎摆弄一些建构规则并甚至把一些其他的规则扔出船外;但是一个人能将所有的习俗扔出船外(也许为避免不得不从“是”推出“应该”)吗?一个人不可能这样做并仍然采用我们明显认为是人的行为方式。假定蒲鲁东已对每一种可能的习俗加上下述这样的话(并试图依据它们而生活)会怎么样:“真理就是谎言,婚姻就是不忠实的行为,语言就是缄默,法律就是犯罪”等。
[8]对于这一概念的解释,见奥斯汀(J.L.Austin)的《怎样用词做事》(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1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