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观点,即关于爱之对象的天生的理念学说,今天几乎无须再辩驳,而是需要加以维护和挽救——对这种学说本身包含着的与真理要素接近的内涵,对于我们所爱和所恨的事物,我们并不具有任何天生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理念:既不具有例如天生的上帝之理念,也不具有一种人的类型之理念——这种人的类型的载体向我们输入特殊的爱,也不具有一种实事的天生的理念——这种实事向我们输入倾慕和厌恶、恐惧和希望、信赖和怀疑。甚至动物和人所具有的种种被称之为“本能的”强烈倾慕和厌恶,譬如人对黑暗、特定气味和丑陋的东西的厌恶,对种族的好感和恶感,鸡对苍鹰的恐惧等,它们绝不是植根于这些事物的天生的理念,尽管它们无疑是天生的(eingeboren)。被爱与被恨的东西的一切客观观念均出自或附着于对对象的经验,这些对象经验或通过感官、或通过传承和传统、或以其他可证明的途径为我们所接受。如果我们由此具有我们所爱和所恨的东西的一般理念,则这些理念只是事后通过比较和反思形成的,例如关于尤其为我们所爱的自然事物和自然现象的理念,或者关于尤其令我们喜爱或厌恶的种属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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